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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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位于辽源市××区;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7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