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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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代偿款68,114.43元及利息(利息以68,114.4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违约金9959.50元。 三、准予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对被告***设定抵押的蒙G×××50号车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被告***欠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如有剩余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