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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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3248.95元、误工费12807.69元、交通费272.7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18.20元,合计38147.57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45602.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54902.05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共计10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负担1225元,由***负担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