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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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菲沃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菲沃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4300元,由被告江西省菲沃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