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市泽骏工贸有限公司
十堰昌世工贸有限公司
十堰市腾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十堰市腾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登记在原告十堰市泽骏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45100号)位于十堰市茅箭区(白浪)经济开发区许白路17232㎡的国有建设用地并拆除搭建物。

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十堰市泽骏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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