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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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恒坤云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恒坤云泰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魏忠超共同给付原告***工资10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对***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忠超和被告恒坤云泰公司负担,于上述付款期限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