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202民初3411号

原告:郭某,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原告郭某的丈夫),住***。

原告:周某,住***。

被告:宁夏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现职务不详。

原告郭某、周某与被告宁夏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堡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健身会员卡1服务费364天合计余款1449.3元;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健身会员卡2服务费72天合计余款286.6元;3.2020年8月15日给自己办理私教24节课每节课单价260元,合计6240元,剩余私教课时14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364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会籍费4360元(大写:肆仟叁佰陆拾元),会籍合约终止时间为2021年8月4日(包含有开卡延迟12个月,有正常营业期间转发延卡时的活动,还有疫情过后给所有会员延卡3个月),但从8月8日起,被告经营场所不能正常提供游泳,健身锻炼等服务项目,不能提供水电仅靠自然光营业。被告员工在明知会所出现问题,不能正常营业,依然向原告推荐私教课程,已构成消费欺诈。8月20日以后被告在没有任何告知情况下单方改变营业时间,仅在上午9:00-下午19:00(原告上班时间内)营业,现会所属于对外开放状态,进入无需刷卡,无工作人员为会员服务,各处布满灰尘,所有用电设施均不能使用,泳池也已关闭,导致原告根本无法享受应有的消费服务。8月28日左右,原告向被告请求退还预缴会籍费余款和私教课时费,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辞拒绝,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金仕堡健身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郭某、周某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30日,二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一年期健身会员卡,二原告支付两张会员卡费共计2907元,会员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因被告搞活动额外赠送以及原告郭某停卡等情况,被告将原告郭某的会员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4日,将原告周某的会员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19日。另外,原告郭某还在被告处办理私教课程,并交纳私教费6240元。现原告郭某自认课时24节,其只接受10次私教课程服务。2020年8月21日,石嘴山市恒大绿洲物业服务中心发出对金仕堡运动中心紧急停电的通知后,金仕堡健身公司因停电无法正常使用。

本院认为,二原告向被告缴纳会员服务费后,被告在会员卡使用期限内不能向二原告提供正常的服务属于违约,应当向二原告退还相应的会员服务费。2020年8月21日被告因停电无法正常使用,故二原告办理的健身卡无法使用的日期应认定为2020年8月21日为宜,被告应退还原告郭某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的会员费,经计算为1405元{2907元÷2人÷360天×348天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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