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宇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建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蚌埠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凯盛重工有限公司
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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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2民初1934号

原告:石嘴山市宇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世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水利,职位不详。

被告: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树成,职位不详。

被告: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位不详。

被告:上海新建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宝山,职位不详。

被告:蚌埠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宝山,职位不详。

被告: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宝山,职位不详。

原告石嘴山市宇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西北骏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凯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新建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蚌埠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2020-8-20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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