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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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宁夏鼎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银川阳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市商业物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鼎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69437.4元,并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17年5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银川阳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银川市商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6元,由被告银川市商业物资公司、银川阳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