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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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 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田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6万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2367元,由原告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10元,由被告***、田健华负担1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