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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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宁夏宝塔活性炭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 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宝塔活性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1221876.9元及2019年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宝塔活性炭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宁夏宝塔活性炭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以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银川市××区520号黄河明珠大酒店地下车库(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一层房产(证号:房权:房权证兴庆区字第**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2)第08431号〕;二、三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房权证兴庆区字第**:银国用(2012)第08430号〕;四、五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16464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第08429号〕;六、七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20648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八、九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第2012020647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房权证兴庆区第**证号:房权证兴庆区第2012020646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2)第01797号:房权证兴庆区第**证兴庆区第2012020645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2)第0179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房权证兴庆区第**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人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宝塔活性炭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907元,由被告宁夏宝塔活性炭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