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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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 宝塔科技实业(宁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利息2443764.85元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有权以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银川市××区520号黄河明珠大酒店地下车库(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一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2)第××××号〕;二、三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2)第××××号〕;四、五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2)第××××号〕;六、七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2)第××××号〕;八、九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2)第××××号〕;十、十一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2)第××××号〕;十二、十三、十四层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2)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0万元最高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人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4019元,由被告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