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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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843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843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镇××花园××的房产(房地他证津字第1××1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1000000元内优先受偿其垫款本金9388941.30元及利息5759615.30元; 四、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路××的房产(房地他证津字第1××9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3300000元内优先受偿其垫款本金9388941.30元及利息5759615.30元; 五、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路××花园××的房产(房地他证津字第1××5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3000000元内优先受偿其垫款本金9388941.30元及利息5759615.30元; 六、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的房产(房地他证津字第1××7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700000元内优先受偿其垫款本金9388941.30元及利息5759615.30元; 七、驳回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00元,126722元由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378元由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