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常州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物业费(含电梯费)8112元、滞纳金486.72元,合计8598.7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6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