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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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食宿费、陪护费等110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食宿费、陪护费等500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食宿费、陪护费、鉴定费等2011689.06元。蚌埠市福瑞祥运输有限公司和***承担连带责任”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食宿费、陪护费、鉴定费等1911689.06元。蚌埠市福瑞祥运输有限公司和***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968元,由***负担27000元,由***负担9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