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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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侯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 山西侯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侯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侯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按照年利率15.525%计算;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3.2875%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6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320元,共计10006元,由原告山西侯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9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