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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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赔偿款2000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赔偿款80095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三、被告濮阳市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担46元,被告***、濮阳市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