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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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小型轿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0204元,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697.16元,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5396.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