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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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义乌市宏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强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宏胜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国强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3875.8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3875.8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国强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被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