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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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4月24日的代垫款84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3月31日起以代垫款441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以代垫款39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