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第二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唐山弘新医院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83709.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负担393元、被告***负担191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1917元,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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