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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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二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唐山弘新医院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83709.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负担393元、被告***负担191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1917元,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