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66088.8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57050.75元,合计123139.5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返还***垫付医疗费2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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