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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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令被告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被告黔江区乐乐食品超市立刻停止销售以“?

”、“?

”和“?

”为商标的酒类产品,停止使用、销毁上述酒类产品外包装及宣传物,并立刻通知全部代理经销商、终端店停止销售、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包装;

二、判令被告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立刻停止生产以“?

”、“?

”和“?

”为商标的酒类产品,停止使用、销毁上述的酒类产品外包装及宣传物,已经生产的产品包装全部销毁;

三、判令被告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被告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4元,由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6,874元,由被告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被告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被告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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