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鑫龙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镇江德胜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泰阳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201号之二

原告:***,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艳,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德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红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泰阳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住***。

被告:镇江鑫龙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镇江德胜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泰阳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镇江鑫龙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2020-3-20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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