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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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鑫龙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镇江德胜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泰阳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201号之二 原告:***,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艳,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德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红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泰阳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住***。 被告:镇江鑫龙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镇江德胜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泰阳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镇江鑫龙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