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灵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0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