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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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奥洋弗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购车款17302500元; 二、被告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奥洋弗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欠付购车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以741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止,以1730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8日止,以17302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原告重庆奥洋弗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的400辆新奔奔EV260标准型新能源车(抵押物清单详见附件一《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车辆明细》)以及被告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的200辆新奔奔EV260标准型新能源车(抵押物清单详见附件二《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车辆明细》)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及本院(2019)渝0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奥洋弗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200元,由重庆奥洋弗客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19380元,由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武汉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4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