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美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滴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浙江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美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的《奇瑞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杭州美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向原告浙江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退回车牌号为浙A×××××、车架号为LVVDC1××××093706的车辆(含车辆相关证件);若不能退回,则按照125000元赔偿原告浙江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损失;

三、被告杭州美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91230元,滞纳金434700元,退租违约金581000元,保险上浮费148874.80元,已处理违章费135000元,合计2490804.80元;

四、被告杭州美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支付未退回的车牌号为浙A×××××、车架号为LVVDC17B0JD093706的车辆占用费(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第一、二年租金3150元/月/辆(含税),第三、四年租金3050元/月/辆(含税)的标准计算占用费至实际退回车辆之日或者实际赔偿无法退回车辆损失之日止);

五、被告南京滴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杭州美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付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浙江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8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883元,由原告浙江易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9883元,被告杭州美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滴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4
发布日期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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