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游侠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杭州游侠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守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守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杭州守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游侠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垫付的退款7726元。

二、驳回浙江游侠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杭州守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9378元,由浙江游侠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9273元,杭州守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由杭州守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游侠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守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