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借款本金98980.99元、借款期限内利息2179.3元及逾期罚息(罚息以98980.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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