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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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2159.64元(其中给付原告***265237.68元,此款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账号:62×××41,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锦西支行;返还被告***45931元,此款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户名:***,账号:62×××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双沟支行;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990.96元,此款直接汇至第三人账户,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4;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069元,由被告***负担(已在返还款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