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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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盈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创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盈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1月9日的利息14686.03元、复利及罚息9622.71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所欠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归还完毕之日止;从2018年11月10日起的复利以逾期利息164278.1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至逾期利息归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盈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质的保证金80000元及其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4元,减半收取60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盈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