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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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杨三酒水经营部(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68947号、第8699703号“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杨三酒水经营部(经营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2元,由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杨三酒水经营部(经营者:***)负担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3
发布日期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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