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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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省定襄县精制冶锻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德高中压阀门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货款、鉴定费、赔偿金、运费等共计348,037元。 二、被告新乡市承高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德高中压阀门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6,503元。 三、驳回原告承德高中压阀门管件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40元,由被告山西省定襄县精制冶锻有限公司负担6,312元,被告新乡市承高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负担660元,原告负担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