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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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徽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7民初4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即解除秦巴公司与李某2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2017年9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某2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7民初49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由李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秦巴公司支付承租的陇南市××县大厅、二楼、三楼餐厅,四楼至七楼客房区域的租金(每天821.9元),从2018年8月28日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并承担以前述每日逾期款项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 四、由李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秦巴公司支付房屋管理费136987.5元(每天1061.92元),并承担以前述每日逾期款项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 五、由李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秦巴公司支付承租的陇南市徽县城关镇东街宝徽大厦的库房租金(每天19.2元),从2019年9月2日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并承担以前述每日逾期款项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 六、由李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秦巴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差旅费1784.3元; 七、驳回秦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9290元,由秦巴公司承担2000元,李某2承担729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21450元,由李某2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40元,由上诉人秦巴公司负担7000元,由李某2负担237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