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粤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67224.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5.75元,由原告***负担577.75元,由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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