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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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支付利息75元、罚息898.28元、复利34.89元(该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止,之后的罚息、复利按《柳州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校园新e贷”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