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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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华越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签署的关于淄博至郑州、淄博至洛阳的两份《平台运输合同》于2017年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华越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162,5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华越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违约金144,575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华越物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华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86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8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华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45.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0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腾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妍琳 |
| 裁判日期 | 2017-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