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
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借款本金5,629,796.61元及利息(以5,629,796.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并加上截至2019年12月4日的利息286,629.19元);

二、被告***、***、***、***对被告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行对被告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名下证号为沈房他证中心字第XX号房屋他项权利证项下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和平区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8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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