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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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212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被执行人孙丽、刘欲晓: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丽、刘欲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1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212执9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丽、刘欲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孙丽、刘欲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终止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212执恢102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京东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刘欲晓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房屋,案外人丁利以25190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青岛市崂山区房屋,其中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发放案款1206320.05元;人民币10880元,作为执行费予以扣除。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鲁021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