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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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经济损失:车辆损失费26600元,车辆施救费8000元,共计34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32600元的30%即97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共计11780元(该款项直接汇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账号:6222********)。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41元,被告***负担47元。(此款给付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