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创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创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690000元及截至2018年11月9日的利息161992.02元,复利4167.2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0日起,以被告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归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及以当期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至逾期利息归还完毕之日止的复利,上述利息之和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为限。 二、被告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创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70元,减半收取228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创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