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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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2019)桂142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2019)桂142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44500元,广西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2元(***已预交),由***、广西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元(***已预交),由***、广西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