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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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水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爱旅纷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72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已交纳),被告湖北爱旅纷途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承担96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