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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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无锡玉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快乐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两份业务确认单(团号分别为KLSG2Q2QQ211、KLSG2Q2QQ213); 二、被告北京快乐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无锡玉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27000元; 三、被告北京快乐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就被告北京快乐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上述(二)项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无锡玉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保全费1155元,合计2575元,由被告北京快乐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快乐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