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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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告***为(2019)粤0103执1412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告广州霸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务在未出资119.4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广州霸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粤0103执1412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告广州霸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务在未出资107.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被告广州砖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2019)粤0103执1412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告广州霸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务在未出资3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霸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砖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粤0103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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