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4日解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码为粤X×××**号的车辆返还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8日期间的租金45100元及违约金1353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48元,被告***负担3004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一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