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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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修劳务款198000元; 二、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9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51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64元,由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