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安市凤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六安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10000元,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合计112000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车损计款232861.50元。 三、被告***、六安市凤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1500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丧葬费、车辆施救费2454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诉讼费77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000元,被告***、六安市凤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775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