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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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渝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塑兴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塑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渝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471.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14471.82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以本金214471.82元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塑兴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渝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塑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113元,原告东莞市渝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保全费1807.79元,由被告深圳市塑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