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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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爱玉、吴定招、章朋、章楚、章楚如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施爱玉、吴定招、章朋、章楚、章楚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56元,减半收取计7778元,由原告施爱玉、吴定招、章朋、章楚、章楚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